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采购公告
关于重要信息系统供应商备案的通知
为加强供应商管理,促进市场规范发展,根据《期货和衍生品法》《证券期货业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办法》《证券服务机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备案管理规定》规定,从事我所交易、行情、开户、结算、风控、通信系统的开发、测试、集成、测评、运维和日常安全管理供应商,首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、发生重大事项的,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备案,并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提交年度备案材料。请相关供应商严格按照规定,切实履行备案义务。
备案地址:中国证监会政务服务平台
特此通知。
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
2024年4月12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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